(三)服务区被中央级(或全国性)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属实,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0分;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属实,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0分。
(四)服务区因服务质量或与顾客发生纠纷等原因被投诉到12122热线,同一问题发生三次以上投诉的扣5分,经认定,并且未加强整改的,扣10分;全年投诉累计超过10次以上的扣10分。
(五)服务区在工商、卫生、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检查中有违规行为的,每次扣10分;性质严重的扣20分。
第十四条 服务区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年度评定资格,已获星级荣誉的予以降级或摘牌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严重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三)严重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三乱"行为;
(四)服务区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经查属实,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经营或承租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事件的,或职工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刑事犯罪案件的;
(六)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满意率调查中,满意率低于75%的。
第十五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标准为:
(一)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必备条件的要求,且综合考核评分不低于900分的,评定为“五星”;
(二)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必备条件的要求,且综合考核评分不低于850分的,评定为“四星”;
(三)满足本办法第十条必备条件的要求,且综合考核评分不低于800分的,评定为“三星”。
(四)年度加减分抵折后累计加分超过100分,但硬件设施尚达不到上一星级标准的服务区,可破格晋升评为上一星级服务区。
第十六条 硬件设施虽达不到三星级要求的服务区,但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优良,综合考核评分高于850分的,授予“温馨驿站”称号。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区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每对服务区10万元的标准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服务区承租经营商应与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并交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五星级服务区奖励2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参与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组织的文明单位评选。
(二)四星级服务区奖励10万元;
(三)三星级服务区奖励5万元;
(四)“温馨驿站” 服务区奖励3万元。
第十九条 服务区升星成功的,每升星一级奖励8万元;被降星的服务区,每下降一个星级予以10万元处罚;被摘星的服务区根据原有星级情况予以5至30万元处罚。
第二十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奖惩标准,建立根据服务区星级升降情况予以经济上或物质上奖惩的工作机制,以提高服务区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