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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于每年11月对申请星级评定的服务区开展评定工作,并对已获得星级的服务区进行复核认定。

  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授牌;服务区须按规定公开悬挂,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申报五星级服务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区总用地面积大于110亩;

  (二)服务区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

  (三)服务区公共服务停车位高于120个;

  (四)服务区厕所总蹲位高于100个,其中女厕所蹲位高于60个;

  (五)餐饮一次性接待能力不得低于100人;

  (六)自评得分不得低于900分。

  第九条 申报四星级服务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区总用地面积大于80亩;

  (二)服务区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3500平方米;

  (三)服务区公共服务停车位高于100个;

  (四)服务区厕所总蹲位高于80个,其中女厕所蹲位高于50个;

  (五)自评得分不得低于850分。

  第十条 申报三星级服务区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区总用地面积大于60亩;

  (二)服务区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

  (三)服务区公共服务停车位高于70个;

  (四)服务区厕所总蹲位高于60个,其中女厕所蹲位高于35个;

  (五)自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第十一条 服务区星级评定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其中集中检查评分占50%,日常检查评分占30%,社会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评分占20%。

  第十二条 服务区有以下情形,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数计入总分后,最高不超过1000分)。

  (一)服务区获国家级奖项或荣誉,每次加20分;获省部级奖项或荣誉,每次加10分;获省厅级、地市级奖项或荣誉,每次加5分;上述奖项或荣誉指以服务区为单位获得、且经评定委员会认可;同类奖励分数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计算。

  (二)有以下情形的加2-5分

  1.服务区积极推进文明优质服务,微笑服务开展良好,打造服务品牌,成效明显;

  2.服务区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项目,反响良好;

  3.服务区员工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捐资助学、扶贫帮困、热心公益等,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服务区有以下情形,予以扣分处理。

  (一)服务区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30分;无人员伤亡、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的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扣20分,3-10万元扣10分,1-3万元扣5分。

  (二)服务区发生一般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每次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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