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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属于市交委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报市交委造价站审查,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抢水等特殊情况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抢水处理,24小时内按第七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抢水的情形。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水运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项目法人每个季度应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报第七条规定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由于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限制甚至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并带来重大损失的,按照《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限制甚至取消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水运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五)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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