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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由市交委组织初步审查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二)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由市交委负责审批;
  2.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报市交委备案,同时抄送市交委质监站和造价站;
  3.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对于市交委审批初步设计,但施工图设计已委托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项目,可由市交委根据情况将设计变更委托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其变更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水运工程名称、项目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有);
  (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参照重大设计变更执行。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对拟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三)对拟委托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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