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2〕6号)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造价站、航发司、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关于加强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对发布前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于施工、环保、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2.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并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3.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4.改变主要工艺;
5.改变主要设备配置且影响功能和规模;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7.同一单位工程的单次分部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工程总平面布置小范围调整,且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
2.改变设备配置且不影响功能和规模;
3.超合同约定条件的地质变化、航道回淤、超标洪水损失或边界条件变化、重大施工方案调整或料场变化引起的变更;
4.同一单位工程的单次分部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