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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费补助制度。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所在地政府给予每年每人300元的运营补贴。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
  (十一)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1.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供气和供水增容费,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面向社区公众,立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减免物业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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