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措施
(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在满足“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法人治理、公办民营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新路子。
2.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6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和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市、县(区)承担1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分3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给予每张床位1200元的运营补贴。受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农村“五保”老人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全额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