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快培养新型农民。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农牧厅、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统筹各类农民培训项目和资金,完善新型农民培训方式。自治区农牧厅按照中等职业技术要求和农民实际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确定培训对象。依托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示范基地和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实现管培分离,服务外包。原则上以县为主组织,分产业开展集中培训,每期每年不少于15天,连续4年持续培训。重点培训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稳定从事种养业的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返乡创业者,把这些留在农村的中青年农民培养成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建立第三方考核考评机制,由自治区农牧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民培训绩效进行考核验收,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培训规模和验收结果,拨付培训资金。各地要将每期培训人员、培训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和考核验收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调动农民参加培训积极性,对培训对象建档立卡,保证每年培训人员相对稳定。对科研院校、农技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民培训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21.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县(市、区)、农垦农场组织实施,主要采取田间地头实地培训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要,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各类农村服务人员,开展大规模、普及性技术培训,每期培训时间视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定,每年培训10万人以上,保证每个农村劳动力掌握2-3项农业实用技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每年选拔600名农村实用人才赴区内外短期培训。对村干部、植保员、信息员、防疫员、乡村医生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对口培训,两年轮训一次,每次集中培训5天以上。
22.培养合格产业工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对有培训意向并愿意到城镇和企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全部纳入培训范围,采取招投标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形式,引导和组织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相应职业(工种)标准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给予500元培训补贴和300元鉴定补贴,中级工给予1000元培训补贴和400元鉴定补贴。大力实施生态移民培训就业援助工程,连续五年每年对移民劳动力开展3-6个月的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面向农业农村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使有培训需求的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退役军人五年内都能得到一次以上职业培训。鼓励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学习,对于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2000元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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