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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2]22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贯彻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按照《办法》第二条和《条例》十九条,本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储存(含经营)、交通运输(含装卸)、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含船舶修造)、电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和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参照《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备案

  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应当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报同级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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