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教育规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注重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年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的结果,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改、科技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市、县(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正常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地震监测台网正常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大型水库、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大型水库大坝、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