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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城市暂住证(居住证);
  (三)个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就业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城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市无私有房屋或未租住公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各县和淮阴区、淮安区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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