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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地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房屋;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地城市户籍的居民,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就业地城市户口;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就业城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地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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