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138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做好《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前(以下简称“法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抚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由本市民政部门给予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
《条例》实施前由首都文明办管理的、
《条例》实施后移交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按照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四)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二、“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本人应该按照民政部《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三、“法前”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按照《北京市见义勇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四、各区县管理的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前”见义勇为人员,要及时将关系及所有档案材料转至其户籍所在区县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法前”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及相关抚恤,由转入区县负责,转出区县要积极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