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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办发〔2012〕11号)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市国资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等级
  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安排,本次评审仅评二级、三级和法律顾问助理岗位等级资格。一级法律顾问等级资格暂不评审。
  二、时间安排
  此次评审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8月份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市属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于5月20日前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并向市国资委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于2012年5月31日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各企业应及时向市属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推荐。
  (三)三级法律顾问等级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由市属一级企业或者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于6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于7月5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四)市属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于6月20日前向市国资委推荐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人选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申报评审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评审通过后,一份评审单位留存,一份存本人档案),另提交1张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办证使用)。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获奖证书、论文和各项业绩成果的复印件。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论文和工作成果的原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作为《评审表》附件。
  (三)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还应当提交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一篇个人撰写的不少于5000字的论文。
  以上资料均可在市国资委网站(www.bjgzw.gov.cn)“通知公告”栏内下载,并用A4纸打印。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组织本系统和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申报、推荐工作,对具备资格且评定为相应等级的企业法律顾问,原则上均应聘任到相关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单位要严格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禁舞弊和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清楚和表格填写真实、准确、具体。市国资委将对各单位材料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单位要统筹做好评审工作,把握好时间安排,保证按时完成评审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北京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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