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投资建设单位筹措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费可按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进度计划分期支付至市财政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期数不超过三期。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的返还支付可采取提前返还支付、不等额返还支付等方式。
第十八条 在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60日内,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我市注册成立针对所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投资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总额的25%。项目公司经投资建设单位授权,负责BT 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建设单位在投资建设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BT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由项目发起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条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建设内容,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转包、转让。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发起人初审并报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批准后实施,属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BT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发起人组织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完成后,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将项目移交给市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低于建安工程费的5%,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投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移交后开始回购,回购期不少于三年。BT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投资建设单位将完整的项目回购价款结算所需资料报市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在接收材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由BT 项目发起人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送市审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复决算。
项目回购价款结算审计完成后,如回购价款需要调整的,应从结算审计完成后的第一期开始调整回购价款的支付数额。具体由BT项目发起人与投资建设单位通过签订回购价款补充协议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