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投融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式开展的BT项目,BT项目发起人与投资建设单位除签订投资建设合同外,还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
投资建设合同需经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初审,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签定。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投资范围包括建安工程费、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其回购价款主要由建安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竣工图编制费、工程保险费用、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费、设计变更风险费、材料价差风险费、投资回报、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回购期利息等组成。BT项目回购价款涉及的相关费率及计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定期出台指导意见。
BT项目的回购价款由BT项目发起人根据BT 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计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由BT项目发起人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
第十六条 BT项目的投资范围如仅包含建安工程费,不含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其回购价款中,建安工程费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图预算后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工程建设监理费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实际招标确定的费率计算;竣工图编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按基本设计费的8%计算;工程保险费用经BT项目发起人确认后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列;
设计变更风险费、材料价差风险费可采取固定价包干,也可据实调整;投资回报按包干的建安工程费给予一定系数的回报;建设期和回购期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结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变化及银行贷款所需的财务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费率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纳入投资建设单位的投资范围计入回购价款,30%由市财政部门筹措,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给BT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管理费控制使用。
第十七条 BT项目投资范围如包含建安工程费、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其回购价款除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计算外,还应当包含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由投资建设单位筹措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初步设计概算估列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费计算,其资金占用费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按程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