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BT项目应当严格按批准的BT 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BT项目应当为建安工程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建安工程投资不足2亿元人民币的项目应当组合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联合体的国有或民营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融资能力;
(三)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性质同等规模以上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具备较丰富的投资建设管理经验;
(四)诚实守信,无投资建设劣迹,近三年内在建筑市场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或有银行长期贷款支持,不需要南宁市人民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项目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采取“投融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的BT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项目所需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十三条 在BT项目完成项目施工图备案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BT项目发起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预算,并将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及经审核的完整施工图预算书提供给BT项目发起人。
经审核的完整施工图预算作为BT项目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确定后,由BT项目发起人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明确项目的投资范围和内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及移交、回购价款的确定及回购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