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融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式是指BT项目发起人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项目管理,并承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
投资建设单位如具备BT项目所需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必须采用“投融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式开展BT项目的建设。
第七条 成立市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市BT 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BT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核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及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指导和参与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投资建设合同谈判及签约工作,以及全市BT 项目实施的总体协调推进等工作,同时对我市利用社会资金采取其他方式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BT项目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市属国有公司担任,如市属国有公司作为BT 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市人民政府可授权委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担任BT项目发起人。BT项目发起人应当在BT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中确定,也可由市属国有公司向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组织研究,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BT项目发起人在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编制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负责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投资建设合同的谈判及签约,负责BT项目建设过程的整体管理、移交验收以及回购价款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BT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利用社会资金项目办根据我市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筹措情况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BT项目的总体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建设期限,主要工程量,工程投资,融资回报,财务费用测算等;BT建设模式及工作计划;投资建设单位的准入条件;回购期限、条件及方式,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工程建设及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回购担保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