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的“黑作坊”。
(三)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 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设摊从事食品经营者,应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方可经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从事食品经营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经营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经营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缔。
(六)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圩日集贸市场中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公安部门要适时参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市宣传、广电等部门要配合食品安全办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日常宣传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企业的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