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依照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达到一个管理相对人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进行依法监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目的。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食用初级农产品范围参考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文中的附件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来确定(具体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将登记备案信息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