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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府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 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南发〔2012〕 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经费,对在南宁建设并获得“自治区认可企业工程中心”、“自治区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30-50万元资助;对获得“南宁市认可企业工程中心”、“南宁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予以10-30万元资助。央企、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重点大学在南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南宁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安排方式一次性安排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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