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注:1、“企业性质”请根据工商注册登记填写,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等;
  2、“申请事项”请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3、“申请期限”,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4、申请岗位及人数,请逐个岗位如实对应填写。
  5、“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职工代表意见”栏,职工代表应根据申请岗位的范围确定,不得少于3人,应包含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各层级人员。

  附表2:
重庆市     区县(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    公司
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参考式样)
         

        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       (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公司的        (工作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注:以上内容请根据企业的具体申请事项撰写)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注:企业申请事项中含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时应注明此条内容)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注:企业申请事项中含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时应注明此条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