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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2012)

  (二)实行公告和通报制度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的机构,要定期将批复文件等相关决定通报当地劳动监察、调解仲裁等工作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制、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工作机构在日常执法、纠纷调解、案件审理中,发现审批不当、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等情形的,应及时互相通报情况。要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将本季度审批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附表3)。

  (三)实行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及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及分管领导。对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核查、内部审批、批复文件、监督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要立卷归档。

  (四)实行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

  特殊工时审批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目标考核。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对违规审批的,责令原审批机关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区县(自治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以及企业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交叉检查或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劳动争议案件多发、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较高的企业。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每年应当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户数不低于已经批准企业总数的30%。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专门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五、相关责任

  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作出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资格的决定,送达企业,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表1:
  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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