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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渝教基〔201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委属各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进一步深化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普职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中考招生考试制度,完善中考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招生行为,确保中考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阳光招生”。
  三、组织管理
  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教委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市教委中学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一)小学、初中招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取消小学毕业统一考试,小学毕业评价由小学自行组织。
  (二)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按照“四独立”要求,科学确定招生规模,严格控制招生数量。
  (三)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流动人口子女、转户居民子女和公租房业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招生工作统筹安排,确保落实。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及初中新生招生工作在6月20日以后进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6月25日以后进行。
  五、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
  1.报名条件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三学生;2011年未获得初中毕业证书或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参加初中学业考试且处分已撤销的学生;年满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结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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