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1〕13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市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0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继续按照《江苏省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苏食药监保﹝2010﹞174号)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凭证》格式出具备案登记凭证。
二、2011年10月1日以后,无论是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还是原来已经投放市场、未在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登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律按照国家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三、已经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登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凭原《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于2011年10月1日前到省局重新换发国家局统一制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登记凭证》(不需要重新提交备案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