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建发[2012]118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住建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局、财政局,有关省级部门单位:
为推动我省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的规模化建设,做好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照明示范项目建设工作。现就2012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新建或既有建筑,利用屋面或南立面等安装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新建或既有建筑,安装建设高效节能的太阳能光热系统,制备生活热水及采暖。优先支持与建筑一体化程度高的太阳能系统。
(三)太阳能照明项目。城乡道路(广场、城市景观)采用高效节能太阳能光伏系统和高性能灯具建设的绿色照明工程。优先支持智能化控制程度高、太阳能电池板及灯具性价比高的照明工程。
二、奖励资金标准及方式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太阳能电池组峰值功率,2012年省财政奖励资金标准不超过7元/瓦;太阳能照明示范项目,按照太阳能电池组峰值功率,2012年省财政奖励资金标准不超过10元/瓦;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太阳能系统覆盖用户的建筑面积,2012年省财政奖励资金标准不超过12元/平方米;
(三)财政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三、申报主体
(一)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二)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并在2012年完工;对使用省产产品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项目所在地区应具备较好的太阳能资源利用条件;
(三)新建工程的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建设的程序,统一规划,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应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能够满足建筑结构等安全要求;
(四)涉及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部分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图审机构审查,新建建筑应达到当地建筑节能标准。
(五)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网项目,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并提供电网接入情况详细说明;
(六)优先支持重点示范镇、移民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
(七)已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应申报。
五、技术要求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
1、申报项目应用太阳能光电系统装机容量应不小于30kw,不大于200kW;
2、申报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其中: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14%,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5%、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15%;非晶硅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用于采光顶、幕墙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应符合《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要求。
3、鼓励申报项目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
申报项目应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2002)、《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控制器》(GB/T 23888-200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50495-2009)以及陕西省《太阳能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图集(陕2009TS001)等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应达到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物外观有机结合协调统一,系统安装和维修方便,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