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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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