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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委托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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