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有权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并整理形成研究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对研究项目成果的综合应用进行后续跟踪评估,并作为今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局根据研究项目的性质和内容以及保密等有关规定,对研究项目成果进行有区别的转化和应用。研究课题可以适当利用简报、报刊、网络等载体扩大研究成果的宣传;调研报告主要以供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参阅等方式服务决策参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研究课题选题意义和应用价值,给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八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专家咨询费和研究课题论证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学术讨论会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九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

  1、社会招标研究课题开题后可申请预拨50%经费,经费直接划拨至中标单位账户,研究课题完成并经评审通过后再支付50%。

  2、定向委托研究课题,应在资助经费定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有关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3、未按计划进度完成任务或未通过中期评估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自行中止研究未完成研究任务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分别给予优秀调研报告及入围优秀评选调研报告经费资助,参照研究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对发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市粮食局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