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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对研究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及时掌握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对提交的研究提纲、计划、成果反馈意见,对研究进度和完成情况作出初步评价。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市粮食局审核同意:

  1、变更研究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5、研究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6、因故申请撤销研究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研究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粮食局予以撤销: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研究课题计划安排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研究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以课题组名义从事其他赢利性活动或未经市粮食局许可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条 研究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市粮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审核,按照简单多数通过原则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各类研究课题评审的相关材料;

  2、对各类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凡承接研究课题的专家不参加当年研究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研报告须经执笔人所在处室审定后,由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方可参与评选。市粮食局组织开展调研报告评选,评选出优秀调研报告及入围优秀评选调研报告若干名,重点支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成果除另有约定外,产权为市粮食局所有,未经市粮食局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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