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供销联社: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协调供应。
(8)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3)本溪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4)有关通信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6)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三)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负责,接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矿山救护组: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和市消防局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