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本溪市非煤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我市有非煤矿山198家、尾矿库96座,存在危险因素较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危害:
(一)土场滑坡形成泥石流事故
由于非煤矿山土场排岩量较大、排土段高,在雨季汛期土场可能产生滑坡,甚至形成破坏性较大的泥石流事故,将毁坏下方的村庄和公路。
(二)采场边坡存在堆坡、滑坡危险
有的采场中心最低工作面与最终边坡相差300多米,形成了高陡边坡,由于雨水侵蚀、地震、爆破震动等因素,可能诱发堆坡滚石,甚至大面积滑体事故,对边坡下方的人员、设备造成伤害。
地下采场也易发生巷道片帮、冒顶,采场顶板冒落,采空区陷落,地表塌陷等。
(三)采场雨季、汛期存在水淹危险
采场中心形成低洼地势,雨季、汛期如遇到强降雨可能导致采场中心短时间汇集大量雨水,设备、人员可能被淹或受困。特别是地下井工采场,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