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2]009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以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根据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分为一级园、二级园、三级园和市级示范园四个收费级别,每级别分全日制和寄宿制两类,对应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应在附件所列四级两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级别和类型。
3、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报经市或区县教育和价格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关于外籍儿童入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接收在本市任职或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随班就读的,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00元(全日制)和2300元(寄宿制)。
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随班就读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儿童。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应持相应合法证件到居住区(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并结合辖区内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保证符合条件的儿童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