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平台公司应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制定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持续经营。
第十条 平台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平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年度内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对年度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进行调整的,特别是涉及增加融资计划和减少偿债计划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守
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总量、发展趋势、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的债务规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共同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平台公司融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