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源整合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资产资源,充实平台公司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合署),由政府领导任负责人,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审议平台公司年度和中长期资金动态平衡方案;监管平台公司运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办公室,与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平台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汇总编制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汇总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动态资金平衡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复下达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平台公司政府公益性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提出平台公司融资方面的考核奖惩建议;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平台公司
第六条 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足额注入资本金。公司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平台公司。
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平台公司承担上述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建成后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作为平台公司的固定资产入账。
第七条 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承担的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论证,向平台管理办公室报送次年政府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及相关资料。根据平台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制定具体可行的项目资金方案,根据项目进度实施融资。
第八条 平台公司应当对政府公益性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平台公司应按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0〕22号)规范政府公益性项目核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