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和行业性投资公司。该经济实体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并能够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乡镇一级不得成立平台公司。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三条 平台公司管理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平台公司为主体,建立职责明晰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管理体制。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平台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