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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偿债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谁举借、谁偿还”,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
  第十七条 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性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下列资金可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六)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政府性债务情况,制定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债务风险等情况综合测定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并进行债务控制。
  负债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地区生产总值×100%
  债务率=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100%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政府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防范政府性债务偿还风险。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动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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