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各债务主体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包括举借、使用、偿还计划等内容。
第六条 债务主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债务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编制并报送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债务主体的负债规模应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复下达到相关债务主体,并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审批。
第八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债务管理办公室批复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未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债务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合理筹措和安排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政府性债务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专项用于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债务主体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在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债务主体应及时办理政府性债务项目竣工决算,并在决算批复后10日内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决算和政府性债务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等有单独管理规定的债务,应纳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按相应的债务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