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主体),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依法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基本水利、非收费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自行举借债务。乡镇政府性债务由其所属县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量力而行,规模适度,防范风险;
  (三)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注重实效;
  (四)“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财政、金融办、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债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