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我市培养一批行业内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十三条 工作待遇:
1.聘任时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等书面文本;
2.特邀列席市政府或部门有关会议;
3.应邀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全市政府工作顾问聘用管理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政府工作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1.定期向政府工作顾问通报市政府工作动态信息;
2.整理政府工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3.邀请政府工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4.重大节庆期间,按市政府要求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向政府工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5.遵循回避制度,为政府工作顾问履行职责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6.对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7.建立政府工作顾问工作档案、诚信档案,并做好整理归卷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工作顾问聘任期间所需费用,由各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特殊情况可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3.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4.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