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改革开放的生力军,是促进就业的主渠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努力改善服务环境,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聚焦中小企业,服务提档升级”为主题,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载体,以创新型、创业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工作重点,以实施“百千万”中小企业服务行动计划为主要措施,加快形成全社会关注、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平稳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创建300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300家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培育2000家小微企业进规模,服务10万家以上中小企业,培训20万名中小企业管理人员。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
(三)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专项引导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加强项目申报辅导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报经国务院批准,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四)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加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登记备案管理,3年内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创立的注册资本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收费登记卡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杜绝变相收费和隐形收费。2014年12月31日前,对小微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同城通办”地域范围和办税事项,优化办税辅导和纳税服务,对中小企业开展个性化、专业化税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