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国土资源厅是本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二、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在厅门户网公开发布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各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重要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并随时发布,必要时,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三、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资源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矿业权人在领取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意见书》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山东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附件2),有主管部门的,还应附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其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进行审查,并在每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一季度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
五、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生产勘探等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各市国土资源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反映。联系人:吴国栋,电话:0531-88583542,邮箱: wgdwgd_1980@sohu.com。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略)
2、山东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