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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市“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设环境优良的“海上福州”,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现将 2011-2015年我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如下:

  一、责任目标

  ㈠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沿海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2、沿海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3、闽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㈡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㈢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升级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2、2015年,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3、对闽江口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4、在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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