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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㈣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2015年,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重点县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㈠考核工作统一到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㈡沿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初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

连江县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市“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设环境优良的“海上福州”,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现将 2011-2015年我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如下:

  一、责任目标

  ㈠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连江县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沿海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3、沿海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闽江、敖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㈡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 。(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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