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海洋生态保护目标
1、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和海岛特别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和制度。2015年,在长乐市沿海建成1个国家级海洋公园,升级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2、2015年,各类海洋保护区达全市重点规划海域面积的7%。滨海天然湿地有效保护率达60%以上,闽江口等河口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3、对闽江口受污染和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海域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4、在闽江河口开展外来物种互花米草整治工程,实施退草还林(红树林)和还滩(滩涂养殖)。(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
5、根据《
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海砂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执法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海砂资源。(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6、加强近岸海域功能区生态廊道建设,建成一个县级以上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㈣海洋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15年,基本建立健全海洋环保管理体制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2015年,基本建立海陆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联合督查与执法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到2015年应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达到规定标准并通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㈠考核工作统一到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再另行组织考核。考核办法体现在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不再另行制定。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对责任目标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
㈡沿海各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初前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全市县(市)区政府环保工作年度考核并对有关县(市)区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