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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的通知
(榕政综〔2012〕63号)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沿海县(市)区海洋环保责任目标(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乐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我市“十二五”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建设环境优良的“海上福州”,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海洋环保责任目标,现将 2011-2015年我市海洋环保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如下:

  一、责任目标

  ㈠海洋环境质量目标

  1、长乐市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70%以上。

  2、沿海海水水质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达72%以上。

  3、沿海海洋沉积物和生物质量符合分级控制要求比例分别达80%。

  (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闽江入海口水质监控断面总氮、总磷含量在2010年的基数上下降5%。(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㈡海洋污染控制目标

  1、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率达96%。(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各类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完成海水养殖集中区科学规划,推广生态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物减排指标。(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4、制定《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建立专业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切实防止船舶污染物排海和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考核责任单位:福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5、完成重点渔村、港区、滨海沙滩与景区的海漂垃圾治理和主要渔港的废旧渔船清理,并建立长效治理和管理机制。(考核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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