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系统体系建设,完善现有的政策法规,对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各过程环节以及建筑节能相关领域实施监督与管理,明确各责任主体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违法追究程序等,强化法规的刚性约束力,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与执法依据。
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法制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新建建筑高水准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建设全过程中对节能标准的落实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与管制,要求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开展建设工作,并对不规范与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加强建材市场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品限制淘汰目录制度,强化节能建材质量检测力度;加大建筑工程节能质量建设监管力度,注重对节能性能质量管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的安全防火质量管理;对节能审查验收中存在的各种虚假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升节能评审力度。通过法制手段确保建筑节能效益从最初设计阶段的预期节能量转化为最终运行阶段的实际节能量,对新增建筑实现从建设源头控制建筑的节能性能的目标。
健全节能工作推进的政策制度,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过程以及建筑运行中实施节能监控,实现建筑类型与过程环节的全覆盖。出台配套政策与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求标准与实施质量管理。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翻新和装修与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实施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并注重建筑保温系统的安全防火监管,以此督促节能改造的开展,确保建筑建设环节的节能性能达到规范标准。通过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监管,特别是公共建筑,提高建筑能源管理水平,提升建筑能效,降低能耗强度。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提高能耗统计有效性,严格实施能源审计,全面建设分项计量系统,实施建筑能耗核准制度,建立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定额制度。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用能监测,对于超出基本定额的实施加价收费;情况严重的,应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改造。以上均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加以完善,通过健全节能监管体系引导和鼓励低能耗项目,约束高能耗建筑的发展。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地方性适应体系
针对工程建设与监管中存在的节能标准规范体系的不健全与缺乏适应性等问题,立足自主研发,从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所需解决的重点技术问题出发,着重对现有的节能标准体系进行完善。结合本市的气候条件与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加强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地方性节能标准建设,完善建筑节能规范体系,形成适合本地气候特征与城市发展阶段的适应型标准体系。一是对新建建筑实施适合本市实际情况的节能标准。加强保温技术标准、遮阳技术标准、设备系统标准以及围护结构防火安全性能等地方性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大型、特殊性建筑分别制定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体系,突出特点,实现节能功效。同时完善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实施技术规程、节能验收标准与测评标准等体系标准。二是健全既有建筑改造技术标准。根据既有建筑类型与特点,完善系列节能改造技术体系,包括节能改造标准体系与效果评价体系等,为实际节能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与指导,加快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工作的步伐。三是在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同时,加快制定适合本市的配套标准体系。加强产品配件标准化、安装实施规范化、技术标准体系化,为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推广奠定强有力的技术基础。四是加强适合本市气候特征的绿色建筑与低碳建筑评价标准建设。细化完善各类型建筑的评价标准体系,提升标准体系的本地适应性,使评价标准体系成为鼓励绿色建筑建设的积极推动器。五是加强建筑节能效果检测评估标准体系建设。改善目前重措施轻效果的现状,制定统一规范的评估方法体系,以节能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可有效引导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与推广,加强对各类节能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各类工作的节能效益。
完善现有工程建设规范,将节能规范建设要求贯彻现有的城市建设标准规范中,形成体系化的工程建设规范,并加强规范管理与实施监督。一是将工程建设节能规范与现有的工程建设规范体系加强衔接,形成体制性规范,便于管理与实施监督工作。二是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规划、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以及材料供应等环节加强标准规范实施监督,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区别性实施监管,明确监管组织职责,并对监管工作开展检查工作,以确保监管工作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