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如实填写《车船税减免税申请表》(附件二),除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共交通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车辆管理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证明、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共交通船舶: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户口薄(行驶证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车辆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车辆使用区域证明。
4.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免税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级政府发布的相关证明文件。
5.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船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6.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提供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单位开具的内部行驶证明资料。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提供机动船舶登记证书、缴纳船舶吨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
十、其他管理规定
(一)鉴于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年基准税额与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基准税额存在差异,在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需要办理补税或退税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或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在扣缴义务人缴纳车船税的,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
(二)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