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的凭证及资料,包括:
(一)依法登记的车船提供行驶证、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的新车船,提供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船的车船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的同一车辆在同一保险机构续保时,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
以前年度未缴纳车船税的,所欠税款应在缴纳当年应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并对欠缴税款从欠缴税款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缴纳欠缴税款的当日,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办理保险业务;也可在按照保险机构计算的税额足额缴纳车船税后,持缴税凭证及相关佐证材料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九、减免税办理
(一)下列车船办理减免税时,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外,车船属于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属于个人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捕捞、养殖渔船: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船或养殖船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2.军队、武警专用车船:提供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武警车船牌照原件及复印件;
3.警用车船: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警用车船牌照(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原件及复印件;
4.拖拉机:提供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船:提供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提供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原件及复印件;
8.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提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车船目录证明文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