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三、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数据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税额标准
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依照《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一)船舶、除购买短期交强险外的保有车辆,按一个年度计算缴纳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年基准税额;
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净吨位×年基准税额;
游艇:年应纳税额=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至当年底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六、纳税期限
我省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七、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八、纳税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完税或者依法减税、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